绝婚和休妻的区别(古代三种离婚形式详解)

自从有了生物的存在,便开始承载起了繁衍生息的重任。人类也不例外,从开始存在之日起,繁衍生息便是最主要的责任之一。因为繁衍,便有了配偶,有了约束,也便有了婚姻,也有了离婚。

结婚的起源,大家都知道,起源于一个昏字。据说是在最早期,某个男性看上了部落里的某个女性,便在黄昏时打晕她,带回洞穴里繁衍后代。这便是最早期的婚姻,但随着人类文明的兴起,开始有了礼仪,便对结婚这一人生大事进行了规范。

绝婚和休妻的区别(古代三种离婚形式详解)

结婚是美好的,但并不是对每一对夫妻来说,都是这样。于是,便有了婚姻是坟墓这一说法,有的婚姻幸福,有的婚姻不幸,幸福的便是持续,不幸的便是分开。结婚有形式,有礼仪要求,那么对于离婚来说,也是一样。

但对于大多数人来说,离婚总是不美好的,但相逢是缘分,分开也是一种无奈。前段时间,便看到现在还有了离婚酒宴这一说法,蛮是新奇,不过也应该是另类的一种祝福。

在现代社会,男女平等,离婚总逃不过一纸文书的变更。但在古代,男尊女卑的时代,离婚便不是那么容易的一回事,这句话对男性来说可能无效,但对于女性来说,这往往意味着便是灾难。

在古代,离婚总共有三种形式,休妻、义绝、和离。

休妻

在电视中总是看到,某个有情有义的男子,迫于母亲的压力,不得不休掉自己的妻子。最为典型,也最为记忆深刻的便是初中的时候学过的一篇文章《孔雀东南飞》,是《乐府诗歌》中的一篇。

绝婚和休妻的区别(古代三种离婚形式详解)

里面说到,一个有情有义的男子焦仲卿,迎娶了一位美貌与才华兼备,德行与孝道并重的女子刘兰芝,并且列举了刘兰芝“十三能织素,十四学裁衣,十五弹箜篌,十六诵诗书”,种种美德,而且还是品行并无偏斜。

但奈何焦母对这位儿媳总是不满意,可能是嫁妆太少的缘故,最终逼迫焦仲卿以“此妇无礼节,举动自专由”的莫须有理由将刘兰芝休掉,也就是遣送回娘家,再不来往,并且为儿子又物色了另外一个女子。可这位焦仲卿是一个痴情男儿,最终于刘兰芝一起相约,双双自尽而亡。

这边是古代休妻的最为典型的一个案例。虽然说这休妻有很多的理由,但官方还是给出了一个明确的条例,便是七出:“妇有七去,不顺父母,去;无子,去;淫,去;妒,去;恶疾,去;口多言,去,盗窃,去。”

这个七出可以说是影响非常的深远,而且影响到的时间也是非常的长。就像我们的儒学先师之一的孟子。这位我们非常熟悉的先贤,就曾经做出了休妻的事情。不过确实“孟子恶其败德而出其妻”。看样子是迫于妻子的德行败坏,无奈休妻。

绝婚和休妻的区别(古代三种离婚形式详解)

虽然说有了官方的这七个规定,如果妻子犯了其中的一种,就可以休掉。但对于古代的男性而言,可以说是占据了巨大的优势。往往也并不一定就因为这七出休妻,总是能找出一些理由。

就像是班超,在平定西域之后,因为功劳加身,难免被人诋毁。就有一次被人弹劾说是他“拥爱妻,抱爱子,安乐外国,无内顾心”。这位著名的军事家一看,情况不对,怕被皇上惦记,于是立马就把自己的妻子给休掉了。

唐代以前,休妻,可以说是直接就是将妻子扫地出门,什么都没有的。还好到了唐代的时候,官府又出了一个新规定,那就是休掉妻子,要给与妻子一些钱财,不然饿死咋办。而且在《唐律疏议》中进行了规定,如果妻子没有犯七出,而丈夫将妻子给休掉的,丈夫就得杖一百。

别小看了,这杖一百,很有可能直接就给打死了的,也有可能给打个残废。不过这个规定一下,对女性婚后的保障可以说有了一个很大的提升。之后再宋明等时代又增加一些其他的规定,对婚后女性的保障又做了进一步提升。

义绝

义绝,简单来说,就是和现在的恩断义绝差不多。但并不是像现在谈恋爱时那样,彼此之间恩断义绝。在古代,义绝,就是强制离婚。

虽然义绝在春秋战国之前就已经存在,但还没有正式的说法,一直到了汉代的时候,在逐渐的由一种乡老主持的礼渐渐的变成了律法的一种。在汉律中,目前只知道有所提及,但并不完备。还是在唐朝的时候,还是在《唐律疏议》中,才有了详细的记载。

绝婚和休妻的区别(古代三种离婚形式详解)

里面是这样规定的,如果夫妻中的某一方直接或者间接的杀死了对方的直系亲属,或者其中某一方出现了相互殴打、通奸、杀人等行为,那么就会由官府出面,强制二人结束婚姻关系。并且规定了“诸犯义绝者,离之,违者徒一年”,如果说触犯了义绝的条件,而没有义绝的,要被发配去劳改一年。

这又让我想起了一部武侠小说,并被翻拍成了电视剧的《惊艳一枪》,里面的元十三限杀死了自己的妻子智小镜的父亲侬智高,如果是按照唐律中的要求,元十三限就必须和智小镜义绝,哪怕是侬智高是个大恶人,这都不可以的。而且故事的背景是明朝,在明朝的时候,对义绝的要求更高。

而且《大明律》中还支持,妻子在遭到丈夫胁迫与人通奸或遭遇殴打折伤时,有权主动诉诸法律,以摆脱丈夫施加的身心折磨,可以进行义绝,这种规定与唐律比较,可以说是又一大进步。

和离

和离,听起来很美好,但这在唐代以前,可是没有官府的明文规定,哪怕是在唐代有了官府的明文规定,大多时候也只是民间约定俗成的一个习惯而已。

和离制度可以说是由来已早,但在三种离婚形式中,影响最为深远,甚至可以说是现代离婚制度的雏形。我小时候,就曾听见身边大人说过和离这个词,而且还偷偷的见过夫妻两人离婚后,并且请了当地的老人写下的和离文书。

虽然和离形式起源比较早,但还是到了唐代的时候,在《唐律》才有了明确的规定。《唐律·户婚》规定“诸犯义绝者离之,违者,徒一年。若夫妻不相安谐而和离者,不坐”;在《唐律疏议》中解释道”若夫妻不相安谐,谓彼此情不相得,两愿离者,不坐”。

也就是说,夫妻双方在婚后,过的不相安好,彼此情意不合,经过协商,互相愿意离婚,是可以自由离婚的,而且还是受法律保护的。

在《太平广记》中就记载了当时和离的一个例子,说是唐代的一个御史李逢年,被贬官后做了县令,与妻子情志不合,和离掉了。

而且在后来敦煌出土了一个唐代时的文献《和离书》,上述:“凡为夫妇之因,前世三生结缘,始配今生之夫妇。若结缘不合,必是冤家,故来相对,既以二心不同,难归一意,快会及诸亲,各还本道。愿娘子相离之后,重梳婵鬓,美扫娥眉,巧逞窈窕之姿,选聘高宫之主,一别两宽,各生欢喜。”

绝婚和休妻的区别(古代三种离婚形式详解)

认为夫妻不合,肯定因为前世就是冤家,难以情意相合,还是各回各家,早日找到自己对的那个人吧。

小结

在古代社会观念中,哪怕是到现在,还是一样,家庭后代的传承往往是最重要的一点。而在这些离婚形式以及离婚制度的规定当中,大多都反映出了古代家庭组合中,男子的绝对性的领导地位。而女性一方在婚姻的解除当中几乎没有多少话语权。

这种制度的存在,大多是为了维护封建社会宗族伦理的需要,而在各代法律条文中的规定,一方面也是出于对女性家庭生活中所作贡献的肯定,另一方面也是出于社会统治稳定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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