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幼儿园事件真相(幼儿园里的侵权案)

2019年2月13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第二九四号公告,对第A000002号“冬奥”等标志实施保护,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组织委员会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对上述标志的专有权,有效期10年;2020年1月15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第三四八号公告,对第A000020号“

2022年幼儿园事件真相(幼儿园里的侵权案)

”、第A000023号“

2022年幼儿园事件真相(幼儿园里的侵权案)

”等标志实施保护,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组织委员会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对上述标志的专有权,有效期10年;2021年7月8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第四三八号公告,对第A000035号“

2022年幼儿园事件真相(幼儿园里的侵权案)

”等标志实施保护,国际奥林匹克委员会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对上述标志的专有权,有效期10年。

2022年3月3日,

珠海市斗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群众举报,

对某幼儿园进行现场示证检查。

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2月22日发布了一篇宣传标题为《【某幼儿园】“冬奥”闭幕,请用10个瞬间,激励孩子向阳而生》的文章。

当事人为招生目的在上述文章上使用了“冬奥”和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吉祥物图案(“冰墩墩”、“雪容融”)图案和“奥林匹克五环图案标志”奥林匹克标志图案;

当事人无法提供被授权使用奥林匹克标志第A000002号、第A000020号、第A000023号和第 A000035号的相关证明材料。

自2022年2月22日至案发日2022年3月3日期间,当事人上述未经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许可为商业目的擅自使用奥林匹克标志的行为无经营收入。当事人未经权利人许可擅自使用奥林匹克标志用于商业活动,属于《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未经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许可,为商业目的擅自使用奥林匹克标志。”的情形,构成了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违法行为

鉴于案发后当事人对违法行为认真悔改,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最终,珠海市斗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当事人构成了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违法行为。办案机关依据《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对当事人作出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罚款4000元的行政处罚。

此案案发正值2022年北京冬奥会和冬残奥会举办期间,珠海市斗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举报迅速敏锐,及时行动,有效及时制止了相关违法行为不良影响范围扩大,未造成较大的舆论影响。借由此案积极引导全民的“奥运热情”合理合法化,严厉打击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行为,进一步提升全社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为2022年北京冬奥会、冬残奥会顺利举办营造良好环境和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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