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原则)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原则)

Ⅰ级响应

发生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省人民政府在全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领导和指挥下,结合本省实际情况,组织协调市、县(区)人民政府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

Ⅱ级响应

发生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省人民政府根据省卫生行政部门的建议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需要,成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统一领导和指挥;紧急调集和征集有关人员、物资、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进行现场隔离、疫区的确定与封锁;保证应急处理所需的物资、经费;组织相关部门协助卫生行政部门进行病人及密切接触者的隔离、伤员救治和人员疏散;及时做好舆论宣传与引导工作。必要时,请求国家予以支持,保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Ⅲ级响应

发生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市、县(区)级人民政府根据本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的建议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需要,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做好事件信息收集、组织人员疏散安置、依法进行疫区的确定与封锁、隔离和舆论宣传工作;保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所需的医疗救治和预防用防护设备、药品、医疗器械等物资的供应。

Ⅳ级响应

县(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接到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后,县(区)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立即组织专家进行调查确认,并对事件进行综合评估。同时,迅速组织医疗、疾控和卫生监督机构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现场处理工作,并按照规定向当地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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