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压线电死人谁的责任(责任该如何划分)

案情简介】

某供电公司所属的10KV高压线经过刘某的养殖场地,高压线附近未设置警示标志。2019年11月,刘某欲搭建鸽子棚,将鸽子棚搭建工程承包给郝某,约定清包工,每平方米15元。随后,郝某请了栾某等人对鸽子棚进行施工。在施工过程中,栾某在鸽子棚架上抽鸽子棚包边的铁皮时,因未注意到上面的高压线,栾某所抽铁皮不慎碰到高压线,被电击受伤,后被送到医院治疗。

司法鉴定意见书载明:栾某因外伤致双手功能丧失分值>25分,构成九级伤残;右足功能丧失分值>10分,构成十级伤残。

栾某认为,供电公司作为涉案高压线路的产权管理人,将线路架设在刘某院内,而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疏于管理;对刘某的施工行为未及时发现并制止,未尽到安全管理责任,故供电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据此,栾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供电公司和刘某共同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营养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40余万元。

高压线电死人谁的责任(责任该如何划分)

【被告抗辩】

供电公司意见:

1、养殖场老板刘某违反《电力设施保护条例》规定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搭建鸽子棚,违反了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承担相应责任。栾某等人没有高压线路保护区施工资质,对刘某的违法行为也未抵制,依法也应承担责任。

栾某明知鸽子棚的斜上方附近存在高压线,但没有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擅自进行施工时抽铁皮触碰到高压线导致事故发生,其应当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

2、涉案高压线路未穿越村庄或人口密集区域,无需架设警示标志。高压线路保护区内并没有任何建筑物,刘某的厂房距离高压线路水平距离超过5米,高压线路架设符合架设规程,且涉案线路并未穿越村庄和人口密集区域,无须设置警示标志,且栾某明知鸽子棚上方线路属于高压线路。

因此,供电公司主张,其对本次事故不应承担责任。

高压线电死人谁的责任(责任该如何划分)

刘某意见:

1、供电公司作为供电线路的产权人、管理人,对事故的发生具有明显的过错,应承担主要的赔偿责任。

2、刘某与郝某系承揽合同关系,郝某雇用了受害人栾某,因此雇主郝某应承担主要责任,刘某仅应承担选任不当的责任,比例应为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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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观点】

1、栾某在为刘某搭建鸽棚过程中所抽铁皮不慎碰到高压线,被电击致伤,事实清楚。供电公司作为高压供电线路的产权人和管理人,对于该10千伏高压线路经过刘某的养殖场地内,未设置明显警示标志,疏于管理巡查,未发现刘某在高压线路保护区内施工,或者发现后未依法采取管理措施,未进行及时制止,未尽到日常安全管理责任,对原告致伤负有一定责任。

2、刘某作为搭建鸽棚的业主,在10千伏高压线线下及保护区范围内建设建筑物或者构筑物,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对栾某致伤亦负有一定责任。

高压线电死人谁的责任(责任该如何划分)

3、栾某等人作为提供劳务的施工方,对刘某搭建鸽棚要求未进行抵制,没有高压线路保护区内施工资质,亦没有采取保护措施;栾某明知在高压线附近施工、没有防护设备的危险性,操作不当,不慎将所抽铁皮碰到高压线上,对其被电击伤亦有一定责任。

综合考虑各方的过错程度以及栾某被电击损害的原因力等情况,法院认为,供电公司应承担40%的赔偿责任,刘某应承担30%的赔偿责任,栾某应自行承担30%的责任。栾某因受伤而导致的损失共计37万元,其中供电公司应赔偿14.8万元,刘某应赔偿11.1万元,剩余部分由栾某自行承担。

【裁判结果】

一、供电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栾某各项损失共计14.8万元;

二、刘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栾某各项损失共计11.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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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评析】

1、《民法典》第1240条规定: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失的,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可见,我国法律对高压电经营者适用无过错归责原则,其免责事由仅包括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供电公司不能举证证明事故系栾某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理由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另外,作为高压输电线路的经营者,供电公司应当履行其职能,对该线路予以管理、巡视。本案中,供电公司未按电力法的规定对电力设施保护区设置警示标志,且在刘某在高压线下建鸽棚有安全隐患的情况下,未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避免事故的发生,供电公司具有明显的过错,故其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高压线电死人谁的责任(责任该如何划分)

2、《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十条:“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导线边线向外侧水平延伸并垂直于地面所形成的两平行面内的区域,在一般地区各级电压导线的边线延伸距离如下:1-10千伏5米”;第十五条:“任何单位或个人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三)不得兴建建筑物、构筑物”;第十七条:“任何单位或个人在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内进行作业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电力管理部门批准,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作业”。

刘某在高压线下建鸽子棚,明显违反上述规定,因此刘某存在重大过错,可以减轻供电公司的责任;受害人栾某明知在高压线下有危险仍坚持作业,同样违反了上述规定,故栾某自身存在过错,也应承担一部分责任。

本文由小凯说法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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