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卡司法冻结网上查询平台(法院执行可直接网上查控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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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1月,《人民法院、银行业金融机构网络执行查控工作规范》(以下简称规范)出台。规范人民法院与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金融机构)之间的网络执行查控工作有法可依;即提高了网络查询、冻结(包括续冻和解冻)、扣划、处置被执行人银行账户、银行卡、存款及其他金融资产等工作的效率,又能更好的保护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

1、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银行卡、存款和可以进行变价交易,并且交易价款及孳息可以存款的方式转入金融机构特定关联资金账户的各类财产,均可通过专线或金融网络等方式进行查询、冻结、扣划等措施。2、最高院与金融机构总行建立“总对总”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全国各级法院的查询数据、电子法律文书和金融机构的查控结果数据、电子执行回执通过“总对总”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互相传递。3、在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中通过技术手手段确认过登记备案和信息存储的执行人员,才有资格进行网络执行查控工作。4、各级人民法院应对执行款专户在网络执行查询系统中登记备案,新增或变更时也许按规定审批、修改。执行人员应对被执行人信息进行核对,发现错漏时应按规定进行审批、修改。5、财产已被采取查控措施的被执行人,如非发生合并、分立、变更姓名或名称外,执行人员不得修改或删除其基本信息,但可以增加。6、执行法院如需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信息的,需向金融机构发送:被执行人基本信息(包括被执行人姓名或名称、证件类型、证件号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电子协助执行通知书、电子查询清单(包括案号、执行法院名称、被执行人基本信息)。如需金融机构提供被执行人账户流水明细、交易对手姓名或名称、账号、开户行等信息,应列明具体查询时间、区域等信息。7、金融机构协助人民法院采取网络查询措施的,应在本单位生产数据库或实时备份库中查询并通过执行查控系统实时反馈查询结果。有开户记录的被执行人,金融机构应反馈:开户时间、开户行名称、户名、账号、账户性质、账户状态(含已注销的账户)、余额、联系电话、被有权机关冻结的情况等信息;如被执行人有存款以外的其他金融资产的,应反馈关联资金账户、资产管理人等信息。如未开立账户,则应反馈无开户信息。如无法协助执行法院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银行卡、存款和其他,金融资产采取查控措施的,应当在反馈回执中载明原因。8、金融机构协助人民法院所查询到的被执行人信息,可以作为执行线索、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证据或结案依据使用。9、执行法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采取冻结、续行冻结、解除冻结、扣划等执行措施的,应有明确的银行账户及金额,并应向金融机构发送加盖电子印章的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和执行人员公务证件电子扫描件。10、金融机构协助冻结被执行人存款的,应根据人民法院要求冻结的金额冻结指定账户,并反馈要求冻结金额、实际冻结金额、冻结起止日期等信息。当被执行人账户中可用余额小于应冻结金额时,金融机构应对指定账户按照人民法院要求冻结的金额进行限额冻结;有权机构要求对被指定账户进行轮候冻结的,金融机构应按要求对指定账户冻结的限制额度叠加,进行限额冻结;有权机关要求金融机构对指定账户进行继续冻结的,金融机构应按要求延长原冻结事项的截止时间。11、有权机关要求冻结被执行人存款以外的其他金融资产的,应在协助执行通知书中载明具体数额。金融机构应按要求冻结金融资产所对应的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一律通过限额冻结完成该协助冻结事项。12.有权机关、金融机构或第三人对被执行人银行账户中的存款及其他金融资产享有质押权、保证金等优先受偿权的,金融机构应将所登记的优先受偿权信息在查询结果中裁明。对此类账户执行法院要采取冻结措施的,应在办理后五个工作日内,将采取冻结措施的情况通知优先受偿权人。优先受偿权人可向执行法院主张权利,执行法院应当依法审查处理,且不得强制扣划。存款或金融资产的优先受偿权消灭前,其价值不计算在实际冻结总金额内;优先受偿权消灭后,执行法院方可依法采取扣划、强制变价等执行措施。被执行人与案外人开设联名账户等共有账户,案外人对账户中的存款及其他金融资产享有共有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处理。13、执行法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采取扣划措施的,应将款项(人民币或外币)扣划至本院执行款专户或外币执行款专户。并在协助执行通知书中载明扣划的账号、扣划金额、执行款专户信息(包括开户行名称、账号、户名)。执行法院扣划执行人已被冻结存款,无需先行解除原冻结措施。14、网络冻结、扣划等执行措施的电子法律文书等数据发送至网络查控系统的视觉视为送达时间。15、人民法院和金融机构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实施查询、冻结、扣划银行存款的,不受地域限制。16、金融机构依法协助人民法院办理网络执行查控措施,当事人向其提出异议的,金融机构可告知其应向执行法院提出异议,并将执行法院名称、案号、执行人员姓名告知当事人。17、人民法院办理先予执行案件,适用本规范的规定。在保全执行中,可以遵照本规范的规定,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实施查控措施。18、最高人民法院与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建立网络查控工作应急处理机制,负责解决人民法院与金融机构间因网络查控发生的一切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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