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法收回应收账款的会计处理(无法收回应收账款的涉税处理)

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只能做坏账处理。应收账款是企业在产品销售过程中,采用赊销业务形成的信用期内没有收回的货款;而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是欠款方因破产等原因没有履行还款义务,导致企业未能收回销售款,形成的坏账。那么,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如何进行会计和涉税处理?

无法收回应收账款的会计处理(无法收回应收账款的涉税处理)

一、无法收回应收账款的会计处理。应收账款是企业因销售产品、材料,提供劳务等业务而应向购买方、接受劳务等单位或个人收取的款项,且一般是采用赊销业务而形成的应收未收的销款项。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在资产负债表日,如果应收账款发生减值的,需要按应减记的金额,即本期应计提的坏账准备大于其账面余额的,按其差额计提坏账准备,借记“资产减值损失”科目,贷记“坏账准备”科目;而如果企业应计提的坏账准备小于其账面余额的差额,作相反的会计分录。

企业在产品销售的过程中,由于采用了赊销的营销方式,那么就存在货款收不回来的可能。对于经过核查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应履行企业内部的审批和管理权限后,进行核销处理。

其会计处理为,借记“坏账准备”科目,贷记“应收账款”“应收票据”等科目。财务人员在进行会计处理时,需要在记账凭证的后面附确实无法收回应收账款的原始凭证,留存备查。

无法收回应收账款的会计处理(无法收回应收账款的涉税处理)

二、无法收回应收账款的涉税处理。按照国税公告【2011年】第25号规定,企业资产损失申报材料和纳税资料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作为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附件一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符合税前扣除条件的应收账款坏账损失才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否则,不得扣除,并做纳税调整。

企业发生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在进行申报时,企业应逐项或逐笔报送清算报告,同时附送应收账款核销相关的会计核算资料,以及其他相关的纳税资料。企业对有关应收账款核销的会计核算和纳税资料企业应留存备查。

企业应收账款坏账损失应依据相关证据材料进行确认:

1、交易业务双方约定相关事项的合同、协议或说明;

2、属于债务人破产清算的,应有人民法院的破产、清算公告;

3、属于诉讼案件的,应出具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裁决书或仲裁机构的仲裁书,或者被法院裁定终(中)止执行的法律文书;

4、属于债务人停止营业的,应有工商部门注销、吊销营业执照证明;

5、属于债务人死亡、失踪的,应有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对债务人个人的死亡、失踪证明;

6、属于债务重组的,应有债务重组协议及其债务人重组收益纳税情况说明。  另外,企业逾期三年以上,或逾期一年以上单笔数额不超过五万或者不超过企业年度收入总额万分之一的应收款项,在会计上已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需要强调的是,为避免或减少企业应收账款坏账损失的发生,企业应强化对应收账款的管理,从洽谈业务、签订合同等业务前端进行控制,制定合理有效的信用政策,经常与应收账款客户进行对账、沟通、追踪,以及对应收账款信用周期的管理,如果发现客户经营异常应主动采取相关措施,避免坏账的产生。

无法收回应收账款的会计处理(无法收回应收账款的涉税处理)

总之,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只能做坏账处理。在进行会计处理时,应准备和提供坏账损失相关的资料并履行内部的审批程序后,借记“坏账准备”科目,贷记“应收账款”科目;在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时,应附送应收账款坏账损失相关的会计核算和纳税资料等有关方面的资料,符合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条件的可以在税前扣除,否则不得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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