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探视权怎么执行(探视子女方式主要有哪几种)

我国现行法律对夫妻离婚后不抚养未成年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如何探望子女没有明确规定。

双方可协商确定

人民法院判决离婚时可以对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探望权一并作出判决,双方可协商确定探望时间、地点和探望方式等;协商不成,由法院进行判决确定,探望频率一般为每月1到4次不等。

如果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人民法院可依法中止探望;待中止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探视子女方式主要有哪几种?

1、探望性探视,具有探望时间短,方式灵活的特点,是指非与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一方的父或母以探望的方式探望子女,如定期见面、共同进餐等等。

2、逗留式探望则一般时间较长,是指在约定或判决确定的探望时间内,由探望人领走并按时送回被探望子女,如短期和子女生活在一起。

法条解释

《民法典》第1086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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