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情包jpg是什么意思(jpg什么意思)

◎文/郭静 记者戴平华

在社交平台上聊天时,使用各种“表情包”已成为常态。

近期,伴随着相关判决书的公布,微信表情“OK”被解释出了“不认可”和“无异议”两种含义,产生了相反的法律效果,旋即引发热议。

更值得关注的是,“表情包”解释多存争议的当下,背后其实暗藏着电子证据的采集、使用规则、法律效力等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

微信表情引发不同解读

在人们日常往来中,越来越多地会使用微信作为沟通、磋商的手段。据腾讯公布的数据,截至2020年9月,微信月活跃用户高达12.1亿。而在聊天时,使用各种“表情包”已成为常态。

但是,“表情包”所代表的含义却因为最近公布的几起判决书引发热议。

江西省某法院作出的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的判决书显示,货物出卖人万某在微信中向买受人邹某发送了多条信息,载明对方仍拖欠货款3.72万元,请求明确何时支付货款。

邹某回复了一句“28-30啦”的文字,并附上了“OK”的微信表情。

法院认为,万某在微信中向邹某多次明示拖欠货款金额,其间邹某未提异议,拖欠货款的事实具有高度可能性,对此予以认定,判决邹某立即支付拖欠货款。

但同样的一个微信表情“OK”,在另一起安徽省某地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中,却产生了相反的意思。

据该案判决书,出借人张某为确认借款人闫某的欠款金额,向其发送了一条微信,载明欠款数额为54万元。闫某在收到信息后,只回复了一个微信表情“OK”。

张某认为,“OK”即代表对方认可了欠款金额。但在闫某看来,“OK”并不代表对欠款金额的认可。

庭审中,双方都不同意就对方账目进行审计。法院认为,张某提交的微信记录,没有得到闫某的明确认可,该微信内容不能作为闫某尚欠54万元的依据,判决驳回了张某的诉讼请求。

同一个表情,为何有的时候代表不认可,有的时候又代表认可?这引起了许多网友的疑惑。

“表情包”解释成案件争议焦点

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以“微信表情”为关键字进行搜索可知,自2016年起共有判决书464份。

在广东省某地的一起合同纠纷案中,卢某受某公司委托创作歌词。其将初步制作好的歌词通过微信发送给某公司负责人后,收到了“强”的表情。后双方对于歌词创作事宜出现争执,诉诸法院。

卢某认为“强”表示公司方对歌词的认可,公司应当按约支付报酬4万元。但公司方认为“强”只是礼貌性回复,并不代表认可,拒绝支付报酬。

法院结合双方的前后聊天内容,认可了公司的观点。但是,鉴于卢某为完成歌词付出了辛勤劳动,判决该公司支付创作费用3万元。

在广东省某地的一起租赁合同纠纷案中,房东与租户多次微信沟通涨租未获回复后,直接微信通知租户将涨租,租户仅回复了“太阳”的微信表情。

法院认为,租户在接到涨租通知后,既不表示继续承租,也不表示搬离,而是继续占用使用房产,应当认定“太阳”的表情表示租户同意涨租。

……

不难看出,随着社交平台的普及,“表情包”的使用极其普遍,而与此相关的案件已多现于司法裁判中,其中最多的争议焦点就是对“表情包”含义的解读。

“表情包”含义应当如何认定?

3月18日,新法制报记者分别在微信电脑端和手机端点击“OK”的表情时发现,屏幕上会跳出“OK”的解释,翻译成中文,具有“好”“对”“同意”等正面认可的意思。

既然如此,为何法院会对“OK”的含义有不同解读?

通过判决书可以看到,在前述那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中,当事人双方长期存在大量经济往来,经常转借资金,但一直没有结算账目,法院因此认为,仅凭提供的借条和转款明细,不能否认闫某转给张某的钱不是还款。

“能否推翻闫某已经还款的事实,‘OK’表情所具有的意思是关键。”江西师范大学政法学院副院长颜三忠说。

“一般而言,‘OK’应解读为认可;但是,若双方对于表情有其他暗号,那么‘OK’就不应解读为认可;或者,闫某‘应知而不知’该表情代表不认可,那么闫某的信赖利益就不值得被保护,该表情就按照不认可发生法律效力。”江西豫章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家卿分析道。

颜三忠补充道,所谓“应知而不知”,即收信人在尽到交易上合理注意义务后,应当知道发信人的内心想要表达的意思,此时的“注意义务”和“应当”均以一般人为判断标准,且由收信人承担举证责任。

“在实践中,即使认定了表情所具有的含义,若无其他证据相互印证,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属‘孤证’,一旦对方抗辩,你又无其他有力证据,诉求很有可能不被支持。”张家卿说。

与这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不同的是,在第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中,虽然邹某也发送了同一个微信表情,但是其既未答辩也未到庭提出抗辩。

“邹某放弃了抗辩,‘OK’被解释为通常含义认可,而且这一解释能够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故可以认定拖欠货款的事实存在。”颜三忠表示,在就关键问题进行磋商时,单独使用有模糊含义的表情、符号或图片来表达,会引起不必要的麻烦,应尽量避免。

张家卿补充说,通过社交平台交流,尤其是沟通业务时,当事人应明确自己的意思,即使要使用也最好附带文字。倘若遇到对方故意模糊不清,可以采取辅助电话录音、短信提示对方、达成书面协议等方式,以形成相互补充印证的证据链条。

电子证据如何使用、采集?

事实上,伴随信息化和数字化的快速推进,诸如“表情包”、标点符号、聊天记录等电子证据,在诉讼及执法过程中越来越普遍。

以“电子证据”为关键字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搜索,可以找到超过6.7万份司法文书。

但据报道,在司法实践中,当事人对电子证据普遍欠缺举证能力,向法院提交的电子证据质量较差,存在大量取证程序不当、证据不完整、对案件事实指向性差等问题。

据业内人士说,区块链电子存证作为电子取证领域新的方式,可以避免以上的这些问题。今年1月29日,最高法《关于人民法院在线办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征求意见稿)》第十四条规定:【区块链证据的效力】当事人提交的证据系通过区块链技术存证,并经技术核验后一致的,推定该证据材料上链后未经篡改,人民法院可以确认该证据的真实性,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在该规定中,针对“区块链证据审核规则”“上链前数据的真实性审查”“区块链证据补强认定”等均作出了详细规定。

“区块链技术具备‘公开透明’‘不可篡改’‘可追溯’特性,天然契合电子数据存证需求,存证也是区块链应用的典型场景之一。”张家卿评论道。

他提到,区块链技术降低取证成本、提升效率的特点,将成为传统取证方式的有力补充,建议国家尽快完善区块链电子数据存证制度,破解电子证据“采信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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