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315受理天猫会怕吗(网店使用绝对化广告用语涉嫌欺诈)

安徽省工商局发布最新一期12315维权报告

消费者在天猫商城店铺购买“宝宝学步车”,发现其广告语宣称是“最好的选择”,涉嫌虚假宣传,最终经过工商部门调解,商家不仅退回了货款,还进行了赔偿。 7月21日,省工商局发布了最新一期12315维权报告。5月,全省各级12315机构受理消费者问题共计17818件,日平均受理量574件。其中受理消费者投诉3065件,占受理总量的17.21%,环比增加37.81%;举报226件,占受理总量的1.27%,环比增加17.10%,咨询14440件,占受理总量的81.06%,环比减少5.56%,其他问题83件,占受理总量的0.47%。交通工具、服装鞋帽、通讯产品等位居投诉前列。

网店涉嫌欺诈商家退款又赔偿

5月,六安市金安区市场监管局12315中心接到消费者胡先生通过信函投诉,称其从六安市某商贸公司的天猫商城店铺购买的“宝宝学步车”宣称“最好的选择”,涉嫌虚假宣传,要求按照《消法》退货并赔偿。

接诉后,金安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立即进行调查核实,经查情况属实。经调解,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商家退回货款118元,赔偿500元并补偿50元退货运费。

点评:本案是一起广告用语使用不当引发的消费纠纷,根据《消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本案中,商家使用绝对化广告用语,涉嫌欺诈,因此消费者要求“退一赔三”的诉求应得到支持。

买家具实物竟与发票标注不符

5月,马鞍山市工商局12315中心接到市民夏女士投诉,反映其之前在花山美居二楼某家具店花费2200元订购了一张床。几天后商家上门送货,收货时夏女士发现商家提供的床与发票标注的型号不符,夏女士认为商家有欺诈嫌疑,要求退货退款,被商家拒绝。

接诉转办后,花山区湖东市场监管所工作人员与商家取得联系,虽然商家负责人以种种理由推卸责任,可是发票上注明的型号的确与消费者收到的货不符。经工作人员与商家沟通,指出商家存在的问题,商家最终为夏女士退货退款。

点评:这是一起经营者利用消费者对商品认识不清的弱点,故意隐瞒商品的真实信息导致的消费纠纷案例。本案中,经营者的行为违反《消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分、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经营者隐瞒商品的真实信息,实际上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等相关权益。

4S店不兑现退款承诺

5月22日,宿州市工商局12315中心接到消费者沈先生投诉,反映其于5月21日参加宿州东十里汽车城某品牌4S店团购会活动,预交2000元定金购车,团购会上销售人员承诺,24小时内如果消费者对价格不满意可以退款(消费者有宣传单页)。5月22日下午,消费者来到4S店要求退款时,4S店工作人员让消费者找销售总监,但是一直联系不到负责人,沈先生要求4S店按约定退定金2000元未果。

接诉转办后,城东市场监管所工作人员于5月24日下午来到被投诉4S店对投诉情况进行调查了解,该4S店销售总监了解情况后,当场拨打投诉人沈先生电话,建议其提供银行账号,退定金2000元。

点评:本案中,经营者既然在团购会上承诺定金可退还,就应履行约定。根据《消法》第四条和第十六条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

安徽法制报记者李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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