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设立分公司节税有哪些税务问题(如何实现税筹的效益更大化)

有企业问小编:说是一家零售企业,各地区都有销售点,我们准备把每个销售点都设立成一个分公司,这样增值税可以按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计税,分公司的资产、人员规模和利润水平也符合小微企业标准,可以享受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这个方法是否可行?是否有什么风险?

企业设立分公司节税有哪些税务问题(如何实现税筹的效益更大化)

这种说法的原理是通过设立分公司的方式,将企业规模分散,增值税就可以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计税,企业所得税也可以享受小微企业的优惠税率。看上去很有操作空间,那么,这种方式是不是合理呢?在此之前,我们要先了解一下总分公司的相关税务知识。

一、分公司独立核算和非独立核算的区别是什么?

设立分公司后,首先需要考虑的问题就是分公司选择独立核算还是非独立核算。

很多人认为非独立核算的分公司不用建账,这个理解其实是错误的。事实上,分公司采用独立核算或非独立核算只是税务登记时要报备核算方式,而在会计上,无论分公司是否独立核算,都要求单独建账,区别在于非独立核算的分公司,所有账务需要汇总到总公司核算。

1、独立核算是指对本单位的业务经营活动过程及其成果进行全面、系统的会计核算。一般情况下,在当地负有流转税纳税义务,需要登记为独立核算性质的分公司。简单来说,只要在当地从事经营活动的,都需要登记为独立核算分公司。

2、非独立核算又称报账制,它本身没有资本,其财产物资由上级单位拨付,也没有独立的银行账户,其一切收入均存入上级单位账户,一切支出也由上级单位审核支付。

如果分支机构在当地不从事经营活动,只是负责联络、售后服务等业务,在当地不涉及流转税的缴纳,可以登记为非独立核算性质。判断独立核算和非独立核算的关键,在于分公司是否从事经营活动以及是否在当地缴纳增值税。

二、总公司是一般纳税人,分公司能否是小规模纳税人?

由于独立核算的分公司,增值税都在当地缴纳,因此分公司是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与总公司的增值税纳税人类型没有关系。

总公司是一般纳税人的情况下,如果分公司没有达到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条件,是可以登记成为小规模纳税人的。所以,一些进项不多的企业,为了降低增值税税负,可以考虑成立多个分公司,业务分流后,按小规模纳税人缴纳增值税。

举个最典型的例子,就是代加工行业。这个行业的成本基本上来自于没有进项的人工费,一般纳税人税率13%,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3%。如果设立小规模纳税人的分公司,可以节税约10%。

三、分公司能否单独按小微企业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财税[2019]13号文件发布后,小型微利企业大幅扩围,对于初创企业,大多符合小型微利企业的条件,享受实际5%-10%的优惠税率。

但是对于有些大型企业,尤其是业务遍布全国各地的企业,多数都不符合小微企业的条件。为了降低企业所得税税负,不少企业也开始在总分公司上想办法。

然而,与增值税不同的是,分公司并不能让企业少交企业所得税。因为在企业所得税上,总分公司是汇总纳税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由于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其经营情况应并入企业总机构,由企业总机构汇总计算应纳税款,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现在我们可以回答本文开头的那个问题了:设立分公司,享受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是可行的,但让分公司享受小微企业优惠税率是不可行的。如果想要通过业务分流达到减轻企业所得税税负的目的,我们应该设立子公司。母子公司之间,分别是单独的法人主体和纳税主体,可以分别适用小微企业优惠政策,在节税方面,更优于总分公司。缺点在于母子公司管理成本和披露成本略高一些,比如要有专门的管理部门,要编制合并报表,以及报送关联报表等。

四、总公司是高新企业,分公司能否按高新企业优惠税率申报企业所得税?

由于总分公司是汇总纳税的,因此总分公司的所得税税率是一致的。总公司如果是高新企业,按15%的优惠税率申报企业所得税,分公司自然也适用15%的税率。

如果要实现最大化的节税筹划,不管是成立分公司还是子公司都可以直接在成立之初就选择成立在地方优惠园区。可以享受的地方的返税扶持政策,一般情况下企业缴纳的增值税和所得税都可以返还,返还比例在地方留存的50%-90%左右,兑现周期也及时,一般都是按月兑现。可以有效的降低企业税负,实现企业利润的更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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